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68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地下1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