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6735,2009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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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73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私立大舜老人養護中心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財團法人立案證書,並確認其名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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