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6738,2009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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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738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私立大舜老人養護中心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立案證書;
並請更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監察人或其他全體董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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