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6741,2009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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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741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私立大舜老人養護中心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最新「財團法人立案證書」影本,並請 確認其名稱與聲請狀上所列之名稱是否相符,若
有不符,請更正聲請狀上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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