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6749,200903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749號
債 權 人 華宇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邦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債務人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