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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055號
債 權 人 陳素新即旌鴻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2.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利息起算日不得在退票日
之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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