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8172,2009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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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172號
債 權 人 萊茵城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2號4
法定代理人 乙○○
2號4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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