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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6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張旭業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戊○○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保險上字第三五號給付保險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7年保險上字第35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於上開民事事件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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