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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字第10號
抗告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99年度再字第10號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9 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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