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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簡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成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0號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桃園簡易庭中華民國99年5 月24日98年度桃勞簡字第33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包括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和關於前開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具體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提出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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