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9,勞訴,22,201009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2號
原 告 潘統緒
訴訟代理人 潘統綸
原 告 陳美玲
林燕秋
被 告 帛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忠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二十日前,提出被告帛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於民國九十三年至九十八年間之工作規則、員工薪資(含加班費、職務加給、全勤獎金、工作津貼、生產獎金等)之發放標準、聘僱原告三人之聘僱資料(含工作內容、薪資內容及發放標準、工時計算),並將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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