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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2946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紘碩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本件借款債權有無約定清償期?若有,遲延利息之請求應自清償期屆至後起算。
若無,則應於催告期間過後起算,並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經本院民國99年8 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8 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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