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9,司促,22997,20100921,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2997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昶榮寶麗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昶榮寶麗龍股份有限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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