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3512號
債 權 人 宗瑩交通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若非依票據關係請求,不得請求年息百分之六,僅得依民法請求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