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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214號
債 權 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被繼承人張訓仁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張訓仁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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