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9,司促,24430,20100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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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430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倘本件係依票據關係為請求,請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若非依票據關係請求,請表明請求依年息6%計算利息之依據;

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5%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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