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9,司促,24523,20100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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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523號
債 權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不得全部溯及至98年8 月5 日起算當時尚未發生逾欠之金額之利息)。

二、表明請求依年息15% 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5%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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