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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5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勤誠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勤誠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撤銷,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公函,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份等,該裁定已於99年9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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