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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58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黃正輝之繼承人即債務人乙○○有無向被繼承人黃正輝死亡時住所地管轄法院(請向該法院家事法庭查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公函。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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