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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798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金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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