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9,司促,24798,201009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798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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