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87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寶慶欣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應向主管機關申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