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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874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系爭支票三紙均係以「盛琦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名義,而非以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個人名義簽發,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甲○○個人給付系爭票款,自屬無據,應速具狀更正債務人為「盛琦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惟查盛琦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併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公函,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之記載。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表明該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即全體董事之姓名住所),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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