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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874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本件系爭支票三紙均係以「盛琦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名義,而非以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個人名義簽發,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甲○○個人給付系爭票款,自屬無據,應速具狀更正債務人為「盛琦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惟查盛琦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併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公函,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之記載。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表明該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即全體董事之姓名住所),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等,該裁定業於民國99年9 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於民國99年9 月29日補正「盛琦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惟其餘部分迄今仍未依裁定意旨補正,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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