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876 號
債 權 人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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