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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882號
債 權 人 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原名:李貞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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