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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980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乾堡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支票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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