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9,司促,25112,2010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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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5112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柯登順之繼承系統表(請列明全體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柯登順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三、被繼承人柯登順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柯登順之全體繼承人同意由債權人乙○○繼承本筆債權之證明文件;

若無,請以被繼承人柯登順之全體繼承人為債權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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