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9,司促,25347,2010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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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5347號
債 權 人 丙○○○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聲請狀所附本票二紙及證明書所載,請分別表明各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之金額。

二、請表明請求依年息6%計算利息之依據(若非票據關係,例如:證明書記載之款項,若未約定利息,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5%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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