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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5557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戊○○○等5 人(即被繼承人徐鳳添之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徐鳳添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徐鳳添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債務人戊○○○、乙○○、丙○○、丁○○、己○○等5 人(即徐鳳添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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