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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5864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之金額(債權人僅得請求債務人已屆清償期而仍未給付之金額,並請列明計算金額之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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