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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588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被繼承人楊漢茂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經本院民國99年9 月1 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 年9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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