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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05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瑞園啟智教養院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於主管機關之設立登記資料。
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應自約定最後清償期:97年12月31日屆滿後起算利息)。
三、表明請求依年息6%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5%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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