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9,司促,26153,20100923,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153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聲請案聲請人未於狀尾具名亦未簽 章,請速補正。

二、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究為何?請確實表明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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