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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195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順保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債務人公司名稱(請依支票退票理由單上之記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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