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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203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豪堎工程有限公司、乙○○、吳春峰、吳再
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之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經核本件為薪資債權之請求,請以僱用人為債務人,且表明債務人豪堎工程有限公司之正確名稱)。
三、表明請求標的及數量。
四、經核本件聲請狀為影本,請補正聲請狀底之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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