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26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偉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支票票號:AA0000000 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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