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9,司促,26427,201009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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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427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借款債權有約定清償期(100 年6 月1 日),且並無約定加速條款,故所得請求債權應以截至聲請時已到期未清償者為限,未到期部分不得請求,請更正。

且本件請求標的金額於狀首與內容記載前後不一致,請併予更正。

二、另本件遲延利息請求應自各期債權到期後起算,非自借款之時起算,應一併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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