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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79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件是否為聲請支付命令,如是,請表明明確之請求之標的及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並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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