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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714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務 人 謝立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中肆拾壹萬柒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陸佰捌拾元,及其中陸萬玖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貳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中貳拾陸萬肆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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