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9,司催,646,20100914,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金鐠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察局出具之證明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以明究係何張本票遺失或被竊)。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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