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東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東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一○○年三月四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此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東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泰沂公司)之清算人,因東泰沂公司清算事務尚未了結,前經本院99年度司字第67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至民國99年9 月4 日止,惟聲請人仍無法在期間內完結清算,請准再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98年3 月4 日就任為東泰沂公司之清算人,並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後聲請人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東泰沂公司之清算期間至99年9 月4 日止。
惟聲請人仍無法在原展延期間內完結清算。
經核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本院准予東泰沂公司之清算程序自99年9 月5 日起展延至100 年3 月4 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