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9,司司,161,2010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善鼎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報為相對人善鼎食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經核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台幣1 千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資產負債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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