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30號
原 告 龍台科技東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震霄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
被 告 黃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刑事庭101 年度易字第874 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以101 年度易字第874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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