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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87號
上 訴 人 林玉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德昌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587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林玉梅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58,7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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