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鄒仲庠
被 告 陳烈富
陳瓊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關於「房屋建號及權利範圍」欄內「建物門牌:桃園市○○街…」記載,應更正為「建物門牌:八德市○○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