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王麗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57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36,8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5,0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