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9,重訴,324,2015081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324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台幣(下同)668 萬1,746 元,反訴部分為197 萬5,728 元,應分徵第二審裁判費依序為10萬846 元、3 萬90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