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0,建,72,201306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2號
原 告 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吉村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春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重上字第六三0號給付工程款案件上訴於最高法院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630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於最高法院(尚不知案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