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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及反訴原告 豐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豐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及反訴被告承傑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可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之本訴及反訴部分均不服而提起上訴,經核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535,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
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 ,171 元,是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1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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